主办: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系统维护:邓州市政务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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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行政管理工作和监督过程中制作和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全局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并对全市自然资源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和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具体综合协调工作。局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局法制科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和效能情况,会同局办公室指导局所属各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按季度通报。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归集整理各单位提供的政务信息并在局门户网站分类发布,负责承办局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保密审查责任。各科室、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准确、及时更新。
第四条 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六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选拔任用程序及结果;
(五)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
(六)承办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七)重大决策项目;
(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条件、程序、依据、范围及监督、投诉途径;
(九)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十一)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二)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十三)本局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完成情况;
(十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㈠国家秘密;
㈡商业秘密;
㈢个人隐私;
㈣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局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提供局办公室信息中心,并由信息中心组织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条 已归档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材料,由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和局法制科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和效能情况,会同局办公室和法制科指导各单位的办事公开、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按季度通报。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㈠应当依法公示未公示的;
㈡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㈢提供虚假政务公开信息的;
㈣擅自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㈤对监督机构的监督通知顶着不办,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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