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
二、办理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办理机构
民政局社会福利与慈善科
四、办理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三)年满三十周岁。
五、需提交材料
收养人提交材料:
1、载明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内容的收养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各一张;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证明(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抚养和教育能力、经济、健康、品德等情况〉,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5、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7、收养协议。
送养人提交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及复印件、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
4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残疾证明。
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发放《收养登记证》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九、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后30日内审查办理
十、联系电话
0377-6216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