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是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安全许可审批办理流程有以下规定:
一、承办者应当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提出消防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依法应当申报的资料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初步审查,应当依法做出同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对经消防安全许可的场所,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场所因扩建、改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许可或者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