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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水利局保留的(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3-08-23    来源: 邓州市水利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序号

项目名称

实   施   依   据

职权

类别

办理环节

责  任  事  项

追责情形

责任科室

1

对违反水法的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六十一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

息公开事项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6216072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穰城北路91号

2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河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6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服务电话:6239931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3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检查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

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

示合法证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

3、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

息公开事项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6216072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穰城北路91号

4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是否落实节水责任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查处理。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处置

2.调查处理责任: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情况,调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对事件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决定送达

3.决定、送达责任:做出决定,下发处理文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督查整改

4.监督整改责任:对整改机关在整改期间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审查其整改报告。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239931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5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水利水电科

处置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农村水利水电科

公开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农村水利水电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62218519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监督检查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第六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市管水利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处置

2、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公开

3、对于被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的,按时行文上报至省水利厅。

规划计划与

建设科

服务电话:6212876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7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2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受委托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行政

检查

检查

1、检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计划与

建设科

处置

2、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根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决定是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

规划计划与

建设科

公开

3、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规划计划与

建设科

事后

监管

4、督促项目法人组织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留存相关资料。

规划计划与

建设科

服务电话:6212876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8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计划

与建设科

处置

2、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事实、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适用、当事方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通知意见应当在印发后及时寄送所在地送达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由其转送达当事方。

规划计划

与建设科

公开

3、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规划计划

与建设科

事后监管

4、督促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当事人在整改通知明确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检查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水利局。

规划计划

与建设科

服务电话:6212876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9

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市管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处置

2、根据监督检查发现或收到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公开

3、根据查处结果确定的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服务电话:6212876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0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六条:“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行政检查

检查

1、开展稽察工作责任:根据水利厅要求,结合工作安排,确定稽察内容、方式、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稽察,制作稽察记录。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置

2、决定责任:根据稽察发现问题,依据水利建设中违规事实确定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范适用,印发稽察整改通知并送达有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由其转送达当事方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公开

3、督促整改责任:根据稽察通知确定的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有关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局属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送市水利局。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邓州市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服务电话:62160723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穰城北路91号

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第六条:“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三条:“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

行政

检查

检查

1、对市管水利工程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处置

2、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公开

3、根据处理结果确定的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服务电话:6212876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第一条第四项:“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二)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市管水利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进行定期考核。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处置

2、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考核结果并公布。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公开

3、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考核办法对项目法人及相关人员落实奖惩措施。

规划计划与建设科及相关科室

服务电话:6212876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3

防洪日常工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南阳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宛办文〔2019〕66号)第四条、第十六款、第一项:“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相关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其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可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处置

2、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即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突出的,下发整改通知,限时整改。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公开

3、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公告,收到处罚决定后,将其不良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服务电话:62121338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4

汛期水工程运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其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可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处置

2、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即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突出的,下发整改通知,限时整改。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公开

3、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公告,收到处罚决定后,将其不良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服务电话:62121338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5

旱灾后水利工程检查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五十三条:“旱情缓解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遭受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其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可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处置

2、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即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突出的,下发整改通知,限时整改。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公开

3、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公告,收到处罚决定后,将其不良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服务电话:62121338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6

河道采砂检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检查

检查

1.调查责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水资源管理科河长制工作科

处置

2.审查责任: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审查调查处理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公开

3.交办责任:对检查暗访中发现及群众举报的问题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服务电话:62399316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7

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检查

检查

1、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其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可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处置

2、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即时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突出的,下发整改通知,限时整改。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公开

3、对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公告,收到处罚决定后,将其不良行为在网上进行公开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运行管理科水旱灾害防御科)

服务电话:62121338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8

对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豫移〔2018〕26号)第五条“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市级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县级后期扶持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实施方案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实施协调指导和项目监督管理、验收、项目绩效考评等。”

行政检查

检查

1.检查责任:检查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检查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质量体系。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

处置

2.处置责任: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法人。根据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建议是否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相应处罚。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

公开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

服务电话:62218519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19

对征地补偿资金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豫移安〔2013〕55号)第五条:“市级移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征地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办法》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审计、移民部门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发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中介机构的监测评估。”《河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各级财政、审计和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需要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稽查,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第29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检查。”

行政检查

检查

1、根据上级要求及工作安排确定调研或配合内审内容、方式、人员,进行调研、配合内审,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

处置

2、根据检查或内审发现问题,印发整改通知并送达有关县区移民管理部门。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

公开

3、根据检查或内审通知确定的整改要求和期限,督促有关县区移民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上报。

移民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科

服务电话:62218519    投诉机构:邓州市水利局直属单位纪委    投诉电话:62366699

受理地点:邓州市雷锋路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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