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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界定我市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范围并予公布。
一、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等许可证的;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4.相对人申请听证的;
5.案情比较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重大水行政强制决定范围
1.查封、扣押设施、财物的;
2.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实施强制拆除的;
3.对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重大水行政许可决定范围
1.水利基础设施或水资源、水电资源、砂石资源等特许经营许可的;
2.影响较大的许可项目,其中年取用水量100万立方米的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占地50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5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或申请人、利益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4.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或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