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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区)党工委、办事处,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邓州市河湖长制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邓州市河湖长制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20日
目 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河长会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会议组织召开。
第三条 市总河长会议由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会议可纳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一并召开。
第四条 出席人员一般为市级河长、各乡镇(街、区)第一总河长或总河长,市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出席人员由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确定。
第五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六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第一总河长、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确定召开,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七条 会议主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我市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点事项、专项行动等工作,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河长制表彰、奖惩等事项,以及经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同意研究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审定后可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印发。审议通过的重点工作部署、专项行动方案等重要工作以总河长令印发。
第九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各市级河长组织协调,市河长办分办、督办,有关市级责任部门或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条 市级河长会议由市级河长主持召开,每年不少于1次,会议可结合巡河、河长述职一并召开。
第十一条 出席人员为市级河长所负责河流的乡级河长、市级河长对口协助单位负责同志及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其他参会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由市级河长确定召开,由对口协助单位负责组织筹备。
第十三条 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市级总河长会议部署,专题研究河流管理保护重点工作和推进措施及专项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下一级河长湖长述职。
第十四条 会议议定的事项,经市级河长审定后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服务市级河长高效履职,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对口协助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口协助单位负责协助市级河长履行工作职责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协助市级河长督促落实相应河流管理保护工作,对河湖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的联防联控工作。
第四条 每季度对所协助市级河长负责河流开展不少于一次暗访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反馈、交办,并跟踪处置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责任河长。每次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形成检查报告,7个工作日内呈报市级河长,并报市河长办备案。
第五条 协助市级河长开展每季度不少于1次巡河调研,拟定巡河方案,做好市级河长巡河记录和资料归档,将市级河长确定事项或巡河中发现的问题报市河长办备案,并跟踪督办。
第六条 负责筹办市级河长会议或专题会议,包括方案制定、材料准备、组织召开等工作。
第七条 负责市级河长巡河调研、河长会议等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报导工作。
第八条 受市级河长委托,督导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长工作落实。
第九条 完成市级河长和市河长办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年度协助市级河长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市级河长,抄送市河长办。
第十一条 对口协助单位服务市级河长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市级考核。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湖长巡河巡湖,促进河长湖长履职尽责,对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河巡湖,是指各级河长湖长通过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三条 河长办及对口协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提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资料,提前开展暗访检查,做好综合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原则上,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重要河段湖段可根据实际需要加密巡河巡湖频次。
第五条 市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重点是巡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第六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检查河湖“四乱”、妨碍河道行洪、水质污染等问题。
第七条 市级及以下河长湖长应当使用省级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巡河巡湖。
第八条 问题处理程序。
( 一 )市级河长湖长对巡河巡湖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同级相关单位和下级河长湖长限期处理;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处理。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请求协调解决,并抄送上级河长办备案。
( 二 )乡、村级河长湖长在巡河巡湖时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并监督整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未得到有效处理或整改的,应立即根据问题性质向上级河长湖长、河长办报告。
( 三 )如遇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长办报告同时报送同级河长办。
第九条 相关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问题并做出答复,一般性事项应在30日内处理完毕或按照法定程序、时限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无法有效处理的,应当将问题以书面方式报告本级河长,并抄送同级河长办。
第十条 上级河长湖长应对下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以及发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巡河履职到位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解决情况等。对履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警示。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长湖长工作交接程序,保证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乡、村三级河长湖长因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等情况。
第三条 河长湖长岗位调整或离任的,由接任的领导干部自动接替。如岗位出现暂时空缺的,由代管工作的领导干部代行河长湖长职责,无代管工作领导干部的由本级总河长代行河长湖长职责。
第四条 乡级以上河长湖长到任后,由同级河长办向新任河长湖长报告河湖相关情况及履职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河长办向新任河长湖长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河湖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河长湖长履职要求。
第五条 村级河长湖长交接由原任河长湖长向新任河长湖长进行工作交接。
第六条 河长湖长调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和省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相应内容更新,20个工作日内完成河长公示牌更新。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河长湖长履职尽责,规范河长湖长述职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河长湖长述职是指下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总湖长)向上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总湖长)述职,下级河长湖长向上级河长湖长述职。
第三条 述职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交流互鉴、述评结合、总结提高原则。
第四条 述职可以采取会议述职或书面述职等方式,具体方式由上级河湖长确定。
第五条 述职工作原则上一年一次,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总湖长)、河长湖长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次数。
第六条 述职工作一般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具体时间由上级总河长(第一总河长、总湖长)、河长湖长确定。
第七条 述职内容主要包括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工作打算。
第八条 上级河长湖长应当对下级河长湖长述职进行讲评。
第九条 下级总河长(总湖长)述职由上级总河长(总湖长)组织、河长办协助。下级河长湖长述职由上级河长湖长组织、对口协助单位协助。述职结束7个工作日内,对口协助单位应将述职情况报河长办备案。
第十条 河长湖长述职工作纳入河长制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激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主体。考核主体为市委市政府。考核工作在市第一总河长(总湖长)、总河长、河长的领导下开展,由市河长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区)党工委、办事处,乡级河长湖长,市河长办成员单位。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省河长办、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事项,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五条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拟订方案、自查自评、考核评分、公布结果。
第六条 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由市河长办制定,报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确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结果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为良好,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总河长审定后,由市河长办向各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区)党工委、办事处,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通报。
(二)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四)考核结果作为问责、激励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责任追究。考核不合格,目标任务落实严重滞后,因失职、渎职导致河湖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对责任单位(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表彰激励。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市河长办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优秀的乡镇(街、区),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激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召集人。局际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
第三条 会议成员。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河长办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局际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责任科室或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 会议任务。
(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河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
( 二 )统筹协调全市河湖长制工作,研究审核重要制度、工作要点、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项。
( 三 )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 四 )监督检查各地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
( 五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召开。局际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市河长办承担局际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出席人员为局际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六条 会议频次。局际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
第七条 局际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湖长制信息相关工作,加强信息公开、通报、共享和报送,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信息报送等四项具体制度。
第三条 公开要求。市级以上河长办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河湖长制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开内容。河(湖)长名单、河(湖)长职责,河湖基础属性信息,河湖长制工作举报投诉电话等。
第五条 公开方式。根据信息内容可选择采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主流媒体及公示牌方式公开。
第六条 通报内容。河湖长制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年度考核;工作成绩突出、有示范效应的经验做法;河长湖长履职不到位、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河湖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
第七条 通报范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部分事项经审定后,可向全社会通报。
第八条 通报形式。市级以上河长办以文件、简报、主流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共享内容。河长制六项任务涉及的河湖管理保护信息。
第十条 共享途径。河长办成员单位和本级河长办可互相以纸质或其他多种形式共享相关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共享流程。使用部门或单位向同级河长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使用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报送原则。及时,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报送主体。河长、河长办及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报送程序。
( 一 )下级河长向上级河长报送。
( 二 )下级河长办向上级河长办报送。
( 三 )河长办成员单位向同级河长办报送。
( 四 )紧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时间越级上报。
第十五条 报送内容。
( 一 )党委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 二 )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
( 三 )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 四 )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
( 五 )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 六 )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信息。
( 七 )河长制工作动态,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
( 八 )河长制工作经验、成效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九 )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报送方式。一般以正式文件,通过邮寄、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涉密信息报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报送时间。根据信息报送内容,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审核要求。按照“谁报送,谁审核”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和单位所报信息须经有关负责同志审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河长办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推动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河长办应当对举报投诉、水利舆情、暗访发现、上级交办等河湖问题进行分类处置,根据问题性质和类型,进行分办、交办、督办、移交。
第三条 市河长办应组织核查河湖问题线索来源,界定问题严重程度,厘清部门责任,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做到科学界定、分类处置、依法整治。
第四条 市河长办向全社会公布河湖长制举报投诉电话,安排专人值守,确保举报投诉电话畅通。
第五条 认真登记举报投诉的相关信息。
( 一 )举报投诉人的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 二 )问题发生地所在的乡、村等详细地址和涉及的河道名称。
( 三 )问题的性质、影响等客观描述。
第六条 市河长办接到举报投诉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如问题属实,根据问题性质类型进行处置。
第七条 承担处理投诉举报件的部门应当在 30 日内办结,并报市河长办备案,市河长办将举报件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八条 交办对象。问题交办对象为乡级河长办或市直相关单位,重大问题可交办乡级政府、乡级河长。
第九条 问题整改。问题交办后,交办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整改计划和措施,30日内完成问题整改。
第十条 延期申请。若问题整改难度较大,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交办乡级政府、河长的由乡级总河长同意,交办乡河长办的由乡级责任河长同意,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问题销号。交办问题整改完成后,相关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报请市级河长或市河长办确认后予以销号,问题销号后市河长办应做好问题整改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分办对象。一般为市河长办成员单位,问题涉及其他部门的,可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分办。
第十三条 问题分办。结合部门管理职能,由市河长办将问题分办相关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分办对象应在30日内完成整治。问题办结后,应及时向市河长办反馈办理情况,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五条 督办形式。根据督办性质不同,分为信函督办、现场督办和挂牌督办三种形式。
第十六条 督办内容。
( 一 )中央、部委、省、市级领导批办事项。
( 二 )中央、省级、市级及其他主流媒体曝光事项。
( 三 )交办分办问题不能按时完成的。
( 四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信函督办。是指采用《督办函》形式交办任务,“督办函”由市级河长或市河长办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八条 现场督办。是指组织人员进驻现场督办。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是指在市水利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督办。
第二十条 督办任务完成后,督办对象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市河长办进行书面反馈。
第二十一条 根据“河长+检察长”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移交市检察院。
( 一 )问题涉及范围广、部门多、难度大的。
( 二 )问题经多次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
( 三 )其他需要移交检察机关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河长+警长”机制,有下列情形的,应移交市公安局。
( 一 )问题线索中,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
( 二 )问题线索性质恶劣、情况复杂,单靠行政执法难以解决问题,需要公安机关协助解决的。
( 三 )其他需要移交公安机关的。
第二十三条 移交程序。经市河长办负责同志审签同意后,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跟踪问效。市河长办对移交的河湖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专人专管,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河长湖长责任,规范基层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基层河湖长在河湖和小微水体日常管理保护中的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河长湖长,是指乡镇(街、区)级河长湖长(以下简称乡级河长湖长)和村(社区)级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湖长)。
第三条 乡级河长湖长主要职责。
( 一 )落实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相关工作,承担河湖治理和保护的具体任务。
( 二 )对责任河湖开展定期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 三 )指导和督促村级河长湖长开展巡河巡湖、日常保洁、问题处置等工作。
( 四 )配合市级河长协调解决跨乡级河流相关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日常管护问题。
( 五 )对需要由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报告。
第四条 村级河长湖长主要职责。
( 一 )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及小微水体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
( 二 )对责任河湖和小微水体进行日常巡查,对发现的 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一级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报告。
( 三 )指导和督促河道专管员开展河湖日常维护,定期对村庄内河道湖泊及坑塘沟渠等水体进行清理。
( 四 )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湖纠纷调查处理、协查。
( 五 )配合乡级河长协调解决跨村级河流的水事纠纷矛盾等。
第五条 市、乡级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湖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划界成果、“四乱”和妨碍河道行洪问题认定标准、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湖长。基层河湖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市、乡级河长办应当制订基层河湖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湖长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湖长应及时接受上一级河长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基层河长湖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湖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积极推广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公开河长湖长信息、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介参与治水监督。
第八条 乡级河长湖长巡河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级河长湖长巡河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
第九条 基层河长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 一 )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 二 )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 三 )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 四 )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 五 )是否存在乱堆、乱占、乱采、乱建等“ 四乱”问题,是否存在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围垦河湖、垦坡种植、种植高秆作物等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 六 )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 七 )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色、老化以及被遮挡覆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 八 )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 九 )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十条 基层河长湖长巡河巡湖使用省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手机巡河APP,发现问题的,及时通过手机巡河APP上传至省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按流程处置。
第十一条 基层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问题提交市级河长办。
第十二条 基层河长湖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应当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市级河长办。基层河长湖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十三条 市级河长办在接到提交的问题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交办分办,30日内组织完成问题整改。
第十四条 基层河长湖长考核应重点考核巡河巡湖情况和问题发现处理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基层“五星”支部创建和干部实绩考核。
第十五条 河长办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湖长评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河长湖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发现基层河长湖长履职存在问题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约谈警示,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督察,是按照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等。
第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市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督察主体和对象。
( 一 )市级河长督察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乡镇(街、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 二 )市级河长对应责任单位受市级河长委托,督察有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各乡镇(街、区)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 三 )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督察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第四条 督察范围和内容。
( 一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意见等落实情况。
( 二 )市级总河长会议的决策部署、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重要指示、批示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 三 )市级河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河长制工作重点和河湖管理保护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
( 四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有关河长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 五 )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
( 六 )社会和媒体反映的热点舆情处理情况。
第五条 督察组织形式。
( 一 )督察采取定期督察与不定期督察、全面督察与专项督察、独立督察与联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 二 )根据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副总河长和市级河长的安排部署,以市河长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为主体,可独立或联合开展督察。
第六条 督察程序。
( 一 )拟定方案。市河长制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梳理,对涉及全市范围的全面督察由市河长制办公室适时拟定督察方案,对涉及全市范围内的专项督察由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的单位负责拟定专项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方式、时间、内容、形式、标准、要求等,经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批准。
( 二 )自查自评。被督察乡镇(街、区)进行自查自评,总结情况和经验,梳理矛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 三 )组织督察。包括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个别访谈、实地察看、评价指导等形式。
( 四 )形成报告。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整改措施的督察报告。
( 五 )报告报备。各部门开展的河长制专项督察方案以及相关督察报告报市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督察提醒。实行四类提醒制度,分类发出提示函、交办函、督办函、约谈函,督促责任河长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进行整改。
( 一 )提示函。针对河长制重大整治任务的进度安排,按时间节点,通过提示函提前预告提醒。
( 二 )交办函。针对上级部署、市级河长会议决定事项、市级河长批示的事项,通过交办函进行交办。
( 三 )督办函。针对河长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和存在明显问题的乡镇(街、区),通过督办函进行督办。
( 四 )约谈函。针对思想上不重视、作为上不主动、效果上不明显的乡镇(街区),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报请市级河长同意后发出约谈函,约谈相关河长,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八条 督察整改。督察报告经市第一总河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察通报中的问题,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列出清单,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
第九条 督察结果应用。督察结果直接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交办、督办工作。
第二条 按照督办主体及对象,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
( 一 )责任单位督办。市级责任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对口下级责任单位。
( 二 )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对责任单位不能有效督办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 三 )河长督办。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市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级河长、市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
第三条 督办按照事项重要程度分为日常督办、专项督办、重点督办。
( 一 )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巡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 二 )专项督办。河长制市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市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 三 )重点督办。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舆情,主要采取会议督办、现场督办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四条 任务交办主要采用交办通知、河长令等书面形式,责任单位交办通知由市级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市河长制办公室交办通知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签发;市级“河长令”由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河长签发。交办通知、河长令要明确交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第五条 承办单位接到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交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第六条 市级责任单位交办的,应当定期将本单位交办情况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交办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反馈市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 交办主体应当对交办事项做好记录,交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交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