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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库】出租房内夜半起火,房东租客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 2023-06-09   发布人: 司法局  【打印该页】

基本案情

刘某有闲置楼房一座,王某经营百货,仓储受限,二人一拍即合,王某租下上述房屋,用于存储副食、烟酒、火纸等货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好景不长,某夜凌晨房屋突然起火,因室内储存大量货物,火势迅速蔓延经消防救援,事故造成房屋、货物受损后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遗留火种外来火源等因素,不能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双方为此各执一词,事发后,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房屋损失及鉴定费用近6万元。



诉辩双方

原告诉称:被告方可能用大功率电器,且利用出租房,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被告辩称:租赁房屋仅用于存储货物未曾增设大功率电器是原告出租房屋时没有检测维修、更换线路线路年久老化,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经邓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租赁方,把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普通居住用房当作仓储使用,且储存大量烟酒、火纸等,易燃易爆物品,致使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是造成房屋受损的主要原因,其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另因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未对房屋的检查维护义务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告作为出租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及鉴定费2.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消防事关千万家,平安和谐靠大家,作为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安全设施进行检修为避免纠纷,应签订租房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作为租客,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储藏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时,应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选择专门的仓储使用,即使选不到专门的仓储,也要在仓储及居住混同的场所,设置消防设施,以备在发生紧急事故时,第一时间可立即使用,避免生命危险及减少财产损失,治火患于未发,才是人间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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