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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特困、临时救助资格条件、办理流程、审核审批、发放标准等
信息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1-09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资格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四个基本要件。

2.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居住证)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等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2.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4.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民主评议,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1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40元。月人均补助一类335元、二类200元、三类180元。

五)单人保政策

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紧急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六)渐退期政策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申请受理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1张);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标准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月将救助对象名单提交县级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供养标准

1、20231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572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600/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267/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75/人/月。

三、临时救助

一)申请条件

临时救助原则上在户籍地或持有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对遇到突发性、紧急性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人员的救助,可以在发生地申请。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

二)审核审批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医疗类审批程序。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审核通过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市级对提交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公示3天,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整个审核审批程序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教育类审批程序。申请对象应在每年7月30日至8月20日期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8月底前报市民政部门审批,9月10日前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救助金足额发放至救助对象手中。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审核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大额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

(三)临时救助补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超过3倍的,由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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