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对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工业项目,除享受上述规费优惠外,在设立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注册费和验资费,由市政府全额补贴。
第三条 外来投资者投资新建商贸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或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商贸行业前10强企业进驻,减半收取市本级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上缴国家和省级的有关规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