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目录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1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2 |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3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4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6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7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8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4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6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7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0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1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4 |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5 |
对生产经营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或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7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8 |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29 |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1 |
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危害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2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3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4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5 |
对超越资质、以其他单位资质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6 |
对违法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7 |
对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38 |
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39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0 |
对转让、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1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 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 执业印章的;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超出执业范围 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3 |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后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4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 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 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 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6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7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8 |
对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登记注册或者提供规范的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49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0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1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2 |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3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处罚 |
行政处罚 |
5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55 |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6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7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59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0 |
工贸企业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6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2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3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 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 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 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 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 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 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 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4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 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5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 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 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7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8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69 |
对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0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1 |
对未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2 |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将管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3 |
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74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行为的;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5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6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7 |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8 |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行为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79 |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 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 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 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80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81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82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 理办法》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在办理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83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4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公告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5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6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8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开采方式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89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0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 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1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管理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2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排险作业管理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3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铲装作业管理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4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废石、废碴排放管理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5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及变电所管理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7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8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99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0 |
对非煤矿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1 |
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02 |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103 |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
行政强制 |
104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105 |
在职责范围内进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依法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强制 |
106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10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